御靖法学院,法律历史专业课。

    讲师莫如海,依旧按照往常惯例打开投影仪,半倚在讲台上道:

    “今天这门课讲的内容很重要。

    几乎都是考点,这是我国法律自当年商鞅变法,秦朝依靠变法强盛一统天下之后的又一大变革点和转折点,更诞生了现代法律雏形。

    所以……

    今天要讲的是宣朝法律变革。

    宣朝之前的法律大家应该都知道,那是为统治阶层设立的法律。

    法律虽然十分健。

    某些方面甚至不比现代差。

    但是那时候的法律实行有两大缺点,一是很多法律条文普通百姓根本不太清楚,具体的含义只能任由上官,也就是朝廷官员去解读。

    再加上那时候都是文言文。

    很多字词都有歧义或多意,同时断句方面还有问题,所以官员在解读法律条文的时候,一旦有所偏向,或者刻意护着谁,那是很容易擅自改变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的。

    至于二,就是刑不上大夫。

    从春秋战国开始,甚至于再往前追溯,很多刑罚都是可以用爵位或者金钱抵消的,只有法家势力比较强大的一些国家,相关律法执行的可能会比较严格,能够执行到一些中小型贵族身上,但也只能局限于中小型贵族,真正的大贵族和诸侯王,就算是法家势力也管不到。

    后期法家势弱,儒家势大。

    刑罚就更不能加身了。

    只要不是触犯皇家或者同等贵族的罪恶行为,很多时候只会有一些轻微惩罚,普通百姓的性命与官员世家的性命,完是两个等级。

    那时候虽然有法律存在。

    但那只是管理平民的法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