但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,这种主观推测只会引起更加尖锐的矛盾。

    所以,他们必须寻找证据。

    案件发生在傍晚时分。

    受害人刘某正骑着自行车往家走,冷不防被一个同样骑自行车的陌生男子撞倒在地,自行车受损,两人争执起来。

    男子表示帮她修理自行车。

    恰在此时,过来一位外村人问路。

    待那人走远后,男子凶相毕露,将刘某拖至附近一间废弃的水泵房强奸。

    然后抢走了她的手表和手提包等物,骑上自行车逃之夭夭。

    时任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赵文隆与王绳祖等人一起,先后两次来到案发地点实地察看。

    发现水泵房位于野外,是一间没有门窗、四面透风的破房子。

    赵文隆提出,重点查找罪犯作案时所骑的自行车、所穿的大衣、皮鞋的下落、被抢手表的去向、魏清安有没有作案时间等事实。

    同时要查清魏清安是在什么样的情况和环境下供述的,是否存在刑讯逼供。

    调查组发现,在自行车、大衣、皮鞋、手表的来历和去向上,魏、田两人的供述差异较大。

    于是,调查组决定从本案的几个关键物证上打开突破口。

    对魏清案和田玉修分别供述的物证下落逐一追查,以判断两人供述的真假。

    第一个物证:自行车。

    魏清安供述说,他当天作案时所骑的自行车是从邻居李秀荣家借来的。

    后来又说是从另一个邻居魏田胥那里借来的。